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減少生活垃圾焚燒造成的二次污染,國家環保總局特制定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該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全文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原則、生活垃圾入廠要求、焚燒爐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廠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而構成本標準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14554-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5085.3-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6.1~5086.2-1997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1-1995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5468-91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hj/t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3.2 焚燒爐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3.3 處理量
單位時間焚燒爐焚燒垃圾的質量。
3.4 煙氣停留時間
燃燒氣體從最后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等)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5 焚燒爐渣
生活垃圾焚燒后從爐床直接排出的殘渣。
3.6 熱灼減率
焚燒爐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燒爐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
b--焚燒爐渣經600±25℃3h灼熱,然后冷卻室溫后的質量,g。